成都pos機招商代理

 新聞資訊2  |   2023-08-06 17:31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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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成都pos機招商代理

成都pos機招商代理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J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與被告都某民、王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J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楊東,被告都某民、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9月25日原告為二被告向中國工商銀行成都金牛支行代償?shù)?38787元,并支付違約金47757.4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師費50000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9月,J公司(甲方)與都某民(乙方)、王某(乙方)簽訂了《成都J汽車銷售公司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代理/擔保合同》,約定J公司為都某民、王某向工商銀行成都金牛支行的借款230000元提供保證擔保。當出現(xiàn)因乙方的違約行為導致貸款銀行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甲方及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20%一次性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因都某民、王某未按時歸還貸款,J公司作為擔保人為都某民、王某代償了截止2017年9月25日的欠款238787元,但都某民、王某至今未將代償款歸還于J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J公司故訴至本院。

被告都某民辨稱,第一,本人已向銀行償還了部分借款,大約4萬元;第二,愿意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過高,現(xiàn)無力償還;第三,律師費應當由J公司承擔。

被告王某辨稱,本人雖然簽訂了合同,但對合同內容并不知情,對J公司的起訴金額不予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9月J公司(甲方)與都某民(乙方)、王某(乙方)簽訂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代理/擔保合同》,約定:因乙方購買凱迪拉克全新商品車一輛,委托J公司代為辦理該車貸款手續(xù),乙方委托甲方代辦該車貸款手續(xù)及甲方為乙方本次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230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月供7155.56元;如乙方違約導致甲方向銀行承擔了擔保責任,自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并按上述貸款款項的20%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2014年9月26日,J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金牛支行”)出具《擔保承諾函》,承諾為都某民、王某向在工行金牛支行辦理的汽車貸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此后,都某民、王某與工行金牛支行簽訂《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都某民在工行金牛支行申請的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業(yè)務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額為230000元。

合同簽訂后,工行金牛支行按約履行了放款義務,都某民、王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9月25日,J公司作為擔保人向工行金牛支行代償了都某民、王某所欠款項共計238787元,其中本金222000,透支利息、滯納金16787元。都某民、王某至今未向J公司償還代償款。2016年5月25日,J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J公司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其與工行金牛支行、都某民擔保合同糾紛一案,并向本院提交了50000元的律師服務費發(fā)票。

以上事實有《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代理/擔保合同》、《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承諾書》、《擔保承諾函》、pos單、墊付證明、機動車所有人查詢單、代墊情況證明、信用卡交易流水、銀行轉賬憑證、《委托代理合同》、發(fā)票等證據(jù)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案涉《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代理/擔保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全面適當履行權利義務。案涉《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代理/擔保合同》對J公司為都某民、王某向工商銀行金牛支行的個人汽車消費借款提供擔保及相應擔保范圍、違約責任等均作了明確約定。

因都某民、王某未按約向工行金牛支行償還借款本息,J公司為都某民、王某代償了27650元,238787元,其中本金222000,透支利息、滯納金共計1678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敝?guī)定,都某民、王某應當向J公司支付代償款238787元。都某民、王某未按約向工行金牛支行支付本息,構成違約,應當按約定向J公司支付違約金47757.4元。J公司要求都某民、王某承擔律師費5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并已實際產(chǎn)生,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如下:

一、都某民、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成都J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歸還代墊款項238787元;

二、都某民、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向成都俊馳汽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47757.4元。

三、都某民、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向成都俊馳汽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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